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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3-31 | 17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控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购买有偿配额:

  (一)新建项目企业提交有偿配额购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

  3.新建项目预计年碳排放量。

  (二)企业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三)企业根据核定的新建项目有偿配额购买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到竞价平台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控排企业管理。

  新建项目属于现有控排企业的,控排企业应及时修改碳排放监测计划,新建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原控排企业管理。

 

第五章 配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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