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为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应为配额交易建立专业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投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过交易风险评估;
(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交易主体的配额持有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控排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实际排放量之前,不得将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上的当年度免费配额的50%以上转至交易系统账户进行买卖。控排企业清缴履约后剩余的配额可全部转至交易系统账户买卖。
控排企业因注销、关停或迁出本省需要处置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全部配额的,应按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完毕后,对剩余配额可自由处置。
(二)新建项目企业在纳入控排企业管理前,其配额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交易主体应同时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完成开户登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境外注册机构的交易开户申请,委托交易机构受理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评估制度,并定期将交易情况和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审核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