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配额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并对交易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交易机构应定期对交易规则进行评估和完善,制订后的交易规则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配额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企业配额抵押融资行为应在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交易机构做好企业配额权属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如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