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线法
控排企业配额=上年度实际产量×当年度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排放法
控排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折算系数
各行业的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的具体取值或计算方法,在公布当年度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控排企业发放免费配额。对于按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业配额后,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企业免费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评议核实后于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因经济形势变化或行业发展等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后,制定总体配额调整方案。
第三章 配额清缴履约
第十三条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因配额抵押融资等原因被冻结的配额,不能用于清缴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