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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讯丨广东河道采砂拟出新规定,四项修改内容值得关注!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2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群众举报和投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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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计划与许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十一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采砂计划。


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卸砂点、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等。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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