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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讯丨广东河道采砂拟出新规定,四项修改内容值得关注!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2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变更采砂期限应当由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变更后延长的采砂期限不得超过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期限。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内进行作业,所采河砂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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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作业和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现场附近明显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控制总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河道采砂现场公示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损坏水工程、河岸、航道,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不得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七)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费用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智能化设备,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人的采砂范围、作业工具、开采时间、采砂数量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的信息化监控数据应当与执法单位共享。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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