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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讯丨广东河道采砂拟出新规定,四项修改内容值得关注!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2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以下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一)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


(二)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三)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三水思贤滘至紫洞的干流河道。


(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西滘口起,经西江干流、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至磨刀门珠海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


(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汕头北港村、东海岸大道外砂桥的干流河道。


(六)鉴江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沙角旋的干流河道。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河砂开采权招标及其合同约定的采砂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无非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齐全。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办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的,河道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采砂人可以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十日内,向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提出采砂期限变更申请。


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变更理由和期限,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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