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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来源: | 作者:转载 | 发布时间: 2014-07-02 | 15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万吨。在(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中要求: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号)要求对水泥等行业SO2NOxPM 进行控制,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 号)要求到2015年水泥行业NOx排放量控制在150 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7亿吨。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普及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水泥行业实施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因此,水泥工业减排工作任务艰巨而紧迫,我们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走绿色生态文明发展之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绿色、低碳、清洁生产的发展理念,举全行业之力加快推进《排放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水泥行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想,牢固树立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意识,要清楚地认识到,节能减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水泥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充分认识到水泥工业节能减排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又是必须不断进步、年年提升的现实挑战。要把实施《排放标准》全方位地贯穿于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制定、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要以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和产业政策创新为主要抓手,着力推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明确目标,加快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现有和新建水泥企业都必须按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水泥企业和现有水泥企业都应分别于201431日和201571日实现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排放达到表1的限值要求。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重点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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