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并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相关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省主管部门开展配额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配额购买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内控排企业的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创建、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确定配额权属的最终依据。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配额持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省主管部门、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省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二章 配额分配发放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
第八条 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由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收集、汇总和梳理本行业企业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特性,对本行业配额计算方法、排放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等进行评估,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配额,企业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