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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奖励惩戒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20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4、领导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协会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8、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9、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5、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7、造谣生事。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4、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秘书处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部门主管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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