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协会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8、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9、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5、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7、造谣生事。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4、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秘书处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部门主管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