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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奖励惩戒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20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协会、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协会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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