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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奖励惩戒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20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协会者;

2)领导有方、勤工作且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协会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3、公司可设员工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4、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培训、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核决定,签署意见;

3、办公室会议商讨后经秘书长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协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第九条  处罚种类。协会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触犯协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协会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谩骂、威胁领导;

7、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协会名义招摇撞骗;

8、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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